从三败俱伤到四方共赢 ————创新接管在建船舶 ,化解银行金融风险

从三败俱伤到四方共赢

                 ————创新接管在建船舶 ,化解银行金融风险

一、案情简介

(一)受托于停建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

外贸公司因向英国公司出口四艘12000吨货轮项目向政策性银行借款人民币2.2亿元,政策性银行同时为英国公司1.4亿元人民币的船舶预付款出具保函。商业银行为前述计3.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和预付款向政策性银行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外贸公司以四艘在建船舶向商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

在船厂造船过程中,由于船厂转制、原材料上涨、英国公司屡次修改船舶设计等诸多原因,在首只船建造完毕后,造船项目资金出现的流动性缺口超过1亿元。在这种情况下,外贸公司未经抵押权人商业银行同意即向英国公司交付首只船。20045月,造船项目因资金短缺面临全面停工风险。同期,天伦律师受商业银行委托全面介入本案,为商业银行化解担保风险。

(二)要帮己,先助人 —— 确保造船持续进行

经综合分析案情发现,虽然涉案各方立场有别,但各方利益得到保障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共同的,即保证船舶建造的可持续进行。同时,当事各方对造船资金出现缺口均在不同程度上负有责任,加之船价持续上涨。我们判断:要帮己,必须先助人;要化解商业银行担保风险,必须帮助船厂将船舶的持续建造进行到底!而有效保障造船资金的来源只能考虑商业银行的后续贷款。

(三)接管在建船,敢为国内先

明确了方向以后,摆在面前的是如何确保商业银行投入巨额造船资金后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认可,而这正是根本化解商业银行担保风险的关键。

回到本案案情,由于外贸公司交付首只船违反了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在建船舶抵押合同,商业银行有权根据抵押合同接管后续三艘在建船舶,虽然此前国内尚无船舶接管案例,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商业银行在本案中的特殊处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接管船舶是最为有效、也最具可行性的操作方案。

基于充分论证,商业银行果断地采纳我们的法律意见:接管后续三艘在建船舶,投入资金将其建造完毕并出售,借助船价上涨的客观情势,最终解决船舶建造资金缺口。

(四)求大同,存小异,解囊助船厂度难关

商业银行通过诉讼途径接管在建船舶需要一个过程,此间商业银行无法投入船舶建造资金,而船舶停建对各方均有害无益。为解决船厂燃眉之急,我们毅然向船厂助资25万元,从而激发了各方对造船可持续进行的决心,并最终有效确保了在商业银行接管船舶前造船的可持续性。

(五)运筹帷幄,化险为夷

20045月,商业银行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后续三艘在建船舶,并要求接管;

2004831日,海事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商业银行接管在建船舶的事实;

2005年,商业银行、外贸公司、英国公司达成协议,英国公司愿意在原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加价860万美元购入后续在建船舶;

20059月,商业银行将建造完毕的最后一艘船交付英国公司,本案划上圆满句号。

二、办案体会——以诚心换真心,只有帮助他人,才能帮助自己。

代理这起海事纠纷属于异地办案,人生,地也不熟。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虽遇到诸多困难,但最终都化险为夷,不仅解决了造船资金缺口,而且使船厂起死回生,并造就了一个造船行业的全国先进模范,本案也被海事法院评为建院20周年的年度精典案例。

可以说,如果没有“先助人、后帮己”这种成人达己的宽阔胸怀,没有“以诚心换真心”这种诚实信用的处事态度,这起纠纷无论如何不可能在短期内得以圆满解决。相反,三艘船舶可能早已停建,而涉案当事各方至今可能仍在进行一场只有输家,没有赢家的漫长国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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