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金泽强公司于1999年4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366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某强。2009年8月14日,公司股东变更为郭某强(执行董事)、郭某洪(监事)。2021年12月14日,顺德法院裁定受理对金泽强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为金泽强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对金泽强公司财产进行调查并委托审计。经审计发现,金泽强公司于2001年3月22日至2016年12月6日期间向郭某英支付了多笔款项,郭某英有约5030万元款项未向金泽强公司返还。

为切实维护金泽强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向顺德法院起诉,诉请郭某英向金泽强公司返还款项,郭某强、郭某洪对金泽强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英作为金泽强公司财务人员,借管理人员职务之便不当侵占公司资金约5030万元。此外,查明金泽强公司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一直由郭某英、郭某强、郭某洪等共同家庭成员担任,郭某强与郭某洪以消极不作为方式构成了对董事、监事勤勉义务的违反。郭某英未能归还款项约5030万元即为金泽强公司的损失。郭某强、郭某洪对郭某英与金泽强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未履行监管义务的行为与金泽强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24年5月20日,顺德法院判决郭某英返还50,298,715.26元;郭某强、郭某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4年9月23日,佛山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及违反职责的赔偿责任。郭某英等三人凭借家庭成员间的紧密联系,相互勾结,利用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和职务便利,擅自将公司巨额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非法挪用,导致金泽强公司遭受了财产损失。

管理人在初期工作中未能接管到金泽强公司财务账册资料,使得管理人警觉到金泽强公司高层可能存在不法行为。管理人通过调取上百份银行流水、委托专业审计、调取报税材料等措施,组织全面完善的证据链,不仅证实了郭某英的财务负责人身份,还清晰揭示了郭某强、郭某洪因未履行监管职责,与金泽强公司所受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依据确凿证据,判定郭某英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要求郭某强、郭某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不仅成功助力金泽强公司追回巨额损失,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更为企业诚信经营、防范逃废债务行为树立了鲜明法律标杆。对管理人依法打击“逃废债”、追收债务人财产有示范意义,为今后防范企业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树立了典范,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本案入选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佛山2024年度经典案例。


10、2024年度经典案例【佛山市金泽强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503_副本.jpg